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1)上市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2)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4)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20.探索引入财务顾问。为有效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效,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并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管理人、上市公司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研究分析破产重整相关活动可能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2)接受管理人或者上市公司的委托,进行重整融资筹划,帮助引入增量资金;(3)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财产变价、权益调整、转增除权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督促管理人及相关各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