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因此,总、分公司如未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