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现将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热点问题答疑进行分享学习。文中信息均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获得,仅作为读者学习之用,请不要用作其他用途。 二、关于营业现金比率中的营业收入是否含税的问题咨询 问题:2023年中央企业考核指标体系“一利五率”中新增营业现金比率,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此处的营业收入需包含销项税额吗? 回复: 营业现金比率中的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三、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情况的咨询 问题:根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当国有股东转让持有的国有股权时,如其它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且购买股权时,是否仍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对外转让? 回复: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履行决策、审计评估等程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四、关于如何确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问题咨询 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产权〔2006〕274号):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请问企业(非国资)接受国有资产的增资或者收购时,是否可以采取共同委托的方式聘请评估机构?即企业(非国资)与国资方同时进行委托?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作价参考在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时,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不宜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掌握。 五、关于解散企业资产评估的相关问题咨询 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点,企业解散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现拟对一国有企业进行清算注销,该拟清算注销企业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是否还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呢? 回复: 清算报告如果显示企业账面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则企业解散时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六、关于司法拍卖中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咨询 问题:国有企业参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购买拍卖资产时,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此种情况下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备案? 回复: 问题所述情形,企业无需对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但是企业应采取尽职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拍卖资产的价值、风险等因素,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企业预期。 七、关于注销境外国有资产前清算分配是否需要进行审计的问题咨询 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合并,中央企业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因此,在注销国有境外资产前进行清算、分配,可以不进行评估,这是否需要履行审计程序? 回复:《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规定,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合并,中央企业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是否需履行审计程序,应遵循注册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 八、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范围的问题咨询 问题:国有资产评估完毕并出具评估报告后,需要向国资委备案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哪些报告可以不备案,备案有无金额下限的要求? 回复: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二、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九、关于国有企业将其专利实施对外许可的问题咨询 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企资产(专利)转让需要评估和进场交易,但并未对国企仅就专利实施许可是否应评估或进场交易作出规定。请问,若国有企业将其所有的专利对外实施许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的程序?是否需要履行进场交易的程序? 回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科创规〔2020〕15号)第九条规定,允许中央企业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问题所述国有企业将专利对外许可,可以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